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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1个已婚男人同居两3年,他追求我的时后说他和老婆感情很差,说我不算第3者,我怀孕了他哄我去打小孩说不会不要我,现在打了小孩身体也不好,他电话也不接什么责任也不负,我可以告他吗?

离婚 2018-12-21 15: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是典型的同居关系。
    3、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
    4、公开的同居关系之外又与他人公开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一般情况下确实只适用于合法的双方当事人,但是,《婚姻法》关系到千家万户,立法的初衷之一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妇女权益。《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是为了照顾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特殊情况,保护胎儿,婴儿的健康,维护妇女的身心健康而设立的。
    不能仅仅因为没有进行登记,就忽视这一重要的立法本意。  在怀孕这个特殊期间,一方面胎儿或婴儿正处在发育阶段,正需要父母的合力抚育;另一方面妇女也需要身心的健康,不说是男方全心全意的照顾,至少是不能有额外的不良干扰。
    如果此时男方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请求,对妇女的精神刺激过重,既影响妇女的身体健康,也不利于保护胎儿或婴儿,其造成的不良后果不亚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男方提出离婚请求时怀孕的女方,当初设置这一条时就已经是充分考虑了,女方是否会存在过错,存在怎样的过错,换句话说,只要将合法的婚姻关系所产生的利益和妇女以及胎儿或婴儿的健康相比较,就能够得出应该侧重保护哪一方。
  • 根据中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非法同居分为三种类型:1.双方均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2.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3.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后果:
    1.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
    2.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 婚外情如果不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的重婚罪的,一般情况下仅仅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会受到有关法律的追究。但是如果因为婚外情而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过错方应当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关于子女的问题,通常由双方协商,如果不能达成共识,则会由法院依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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