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律师,你好!我是一名一线铁路工人,我们属于高铁一线工人,天天上夜班,我们的工作是特殊工种,不是想去就去,想不去就不去的,可女方长期住娘家不理解,还三番四次的提出离婚,自从婚后,女方长期的住娘家,有了孩子,还是长期住娘家,不愿意回我家,孩子也不让回我家,只能去她家看孩子,在2012年11月16日凌晨,我的腿因上夜班,在工作中受伤,当天早上八点去医院查看,没来得急仔细检查,去完医院后,又去女方家看孩子,结果耽误了治疗,在单位也没算成工伤,在医院治疗的钱,单位也没给报销,都是拿我自己的工资来付医疗费,在家养伤三个月,女方也没管也没问过,到2013年6月,女方起诉我要孩子抚养费,还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我在法院给了孩子抚养费,结果还是不让孩子来我家,也不让孩子跟我住,接着到2014年4月女方起诉我离婚,而且还要房产一半,还要求孩子抚养费1500元(女方在我们没有离婚,也没有过错情况下,起诉要孩子抚养费,也不让孩子跟我回我家住),请问这样合法吗?还有在2014年4月这次起诉中,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调取我个人申请的经济适用房的界定卡(经济适用房是我在婚前申请的,婚后有我父母出资购买,也就是说经济适用房是在2007年申请的,2009年12月30日抽的号,关键是现在证明不了,是09年12月30日抽的房号,(我们是2010年1月20日领结婚证,2010年4月3日办的酒席,我因工作原因,单位委培我上学,女方是在2010年4月3?日办完酒席之后来我家的)经济适用房,在2010年2月2日我妈去交的首款2万,缴款单是我的名字,因为是我申请的房子,缴款单上必须是我的名字,后来陆陆续续期间,我在上学期间,她住她娘家的多,对这经济适用房没管过也没问过,也出过一分钱,我父母陆陆续续把这房子的款付清,我又没能力出这么多钱,这套经济适用房是在2010年之内,房款陆陆续续缴清的,可女方住娘家,不回来,一提钱,就往娘家跑,也不管也不问,要钱了,就回来,一拿钱就回她娘家了,现在法院起诉离婚,在我部知情的情况下调取经济适用房的界定卡,请问这合法吗?还有就是公积金的问题,在起诉庭上,女方提供我的公积金明细表合法吗?女方有权没权调取我的公积金?还有在庭上出示公积金明细表数额和原数额不相符(我的公积金是从2004年6月开始缴的,至法院开庭,也就是2014年4月总共才4万2,女方在庭上提供公积金明细表是从我2010年1月领结婚证开始算起,到2014年4月达到5万元整),请问女方有没有权利调取我的公积金?还有就是关于女方提供明细表数额差那么多,明显造假,坐假证,我应该怎么维护我的公积金?对于法院的态度,我的工伤,法院不愿说,还算我自认倒霉,关于公积金,法院只是调取对证,没有说女方的不是,反而不提,庭后还把庭上出示的证供给换了,说是女方提供的公积金不作为依据,还要办我的公积金有女方的一半,请问这样法院向着女方,我应该怎样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在法院给了孩子抚养费,起诉要孩子抚养费,请问这合法吗?说是女方提供的公积金不作为依据

离婚 2019-06-06 12: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男方在结婚前盖的房子,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无权分割;如果是在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盖的房子并登记在男方或男女双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需要看双方是否构成事实婚姻来定是否可以申请离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对于诉讼离婚来讲,只要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不论对方是否配合,办理房产过户不是问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房产交易中心会协助法院办理房产过户。但是对于协议离婚来讲,一旦对方不配合,房屋过户就比较麻烦,因为仅凭离婚证书和离婚协议书,尚不足以证明对方房产过户的真实意思,房屋管理部门无法审查协议的真实性,因此,碰到这种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以不履行离婚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如果对方不配合,则是对离婚协议书的不履行,属违约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书,如果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样就可以办理过户了。
      
    2、离婚时,到公证机关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为了防止出现离婚后,一方不配合的情况出现,可以在办理离婚时,将离婚协议书公证,以证明协议书的真实性,这样房管局就会对离婚协议书予以认可,将房产过户。
  • 关于离婚孩子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二、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三、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四、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普洱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