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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

男方:罗XX,汉族,?1984?年??月??日生,

住址江阴市XXXXXXXX,身份证号码:

女方:王X,汉族,1983年?月?日生,

住址上海市XXXXXXX,身份证号码:

男女双方于2008年4月8日在江阴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8月14日生育女儿儿子各一名,女儿名XXX;儿子XXX。因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抚养权、抚养费及探望权

女儿XXX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共同生活,儿子XXX由男方抚养。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双方都有相互探视对方抚养子女的权利。

双方都不承担对方抚养子女的抚养费。

三、财产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无共同存款。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江阴市XXX栋XX室的房产及其附属设施和物品所有权和处置权归男方所有,男方应于2016年1月25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20万元给女方。

(3)债务:夫妻共同债务11.2万元,房屋贷款剩余25万元,由男方全部承担。

除以上财产,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与债务,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各自承担。

四、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五、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应付违约金10万元给对方。

六、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男方(签名):????????????????????女方(签名):

日期:???????????????????????????????日期:

离婚 2018-12-27 15: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可以从两方面来把握: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的利益。  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夫妻为婚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债务。  
    4、夫妻一方因继承遗产所负债务。  
    5、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债务。  
    6、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 对于共同债务问题,一方面要有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面,如果你提出,对方认可,也可以;但是,如果没有证据,对方也不认可,对此你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把房子给孩子等于增加共有人,山东这边只能通过赠与或买卖的方式实现,而由于孩子目前一般没有财产,所以只能通过赠与的方式实现,因此需要其他共有人的签字,以及办理其他手续。
  • 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必须对共同共有的房屋进行分割。分割时,应先确定各共有人的所有权份额,使共同共有转变为按份共有,然后按按份共有的方式进行分割。确定各所有人的份额,应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各所有人均应本着团结和睦、互助互让的精神进行协商,以求达成一致的意见。
    若法律对此有特殊规定的,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如《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利益。对于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法律也无特别规定的,一般应当确定相等的所有权份额。
      对于共有房屋,无法确定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时,如果一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另一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即使主体共同共有的人是少数,也应该视作共同共有。
  •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应当指出的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赌博,为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举债人所借债务用于个人赌博的,其债权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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