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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目前工作单位已经工作近8年,用工合同还有1年才到期,近期;领导找我谈话,要调换我到一个新的工作岗位,该岗位执行末位淘汰制,以这样的方式希望我自动离职,据说这样单位就不用提供经济补偿,如果自己离职我也领不到失业保障金。请问我该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要调换我到一个新的工作岗位,以这样的方式希望我自动离职,请问我该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劳动纠纷 2019-02-11 08: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
    (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去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签了离职申请表,又已经完成工作交接,已经尽到了告知用人单位的义务。 其次,你可以依据《劳劝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
    (一)项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失业金,如果你所在的公司为你投了失业金,在你失业以后,你可以领取失业金。具体的办理流程,请咨询当地劳动服务机构。如果你所在的公司并没有给你买保险,建议你仲裁开庭时增加相应的仲裁请求。
  •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2条“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第3条“停薪留职期满后的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等规定与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第11条:“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除名
  •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劳部发
    (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做了明确规定。《意见》第43条指出:“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绝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据此,劳动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虽已按规定享受了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部门也应当按规定向您支付失业保险金。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费的期限,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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