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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河北保定曲阳一家煤炭物流公司,现有一问题想请教您:我公司和山西一家煤炭企业在2013年签订一份煤炭采购协议,我公司是需方。在执行完合同后,我公司已全额支付货款。对方在2013年12月份给我公司开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在当月进行了纳税抵扣。但是今年5月份,我方所在地曲阳国家税务局发现对方公司给我公司开具的发票为缺联发票。经我公司到该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调查后发现,该公司未能及时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导致对方税务机关无此发票申报记录,期限已满6个月。我方税务机关认定该发票为虚开,让我们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在我方和对方单位数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我公司不得不进项了进项税额转出。我想咨询,这种情况我公司是否应该起诉对方公司?我公司应该怎样最大维护公司利益?让我们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我公司不得不进项了进项税额转出。我公司应该怎样最大维护公司利益?

综合法律 2019-03-10 07: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纳税人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可以用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用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意为应交税费=销项税费-进项税费的柴差额,即将进项税额抵扣掉。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依据为: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3.会计核算健全。
    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情况有: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1.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采用简易征收办法计算。
  • 企业虚开发票,收取非法手续费。取得虚开发票的企业,抵扣进项税额,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甲企业销售材料,购买方不需要发票,该企业就没有开具发票,但是,没有开具发票的销售额也是必须计算应纳增值税的。
    而乙企业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让甲企业将该笔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企业,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一定比例(比如8%)给甲企业支付手续费。这样,甲企业额外收了一笔“手续费”,乙企业又抵扣了增值税,抵减了成本少缴了企业所得税。
    当然,现实中,虚开发票的手段很多很复杂,目的就是一方为了取得非法收入,一方为了偷税漏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处罚比较严厉。
  • 怎么样申报增值税,  一般为每月1--15日申报并缴纳税款,节假日顺延,逾期未缴纳税款,每日按万分之五交滞纳金。各税种可以查询当地国税、地税局网站的征期日历。  每月10号之前到主管税务局的征收所去申报纳税,填增值税申报表,申报表根据纳税人类型不同也不同:如果是一般纳税人要填一张主表和八张副表;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只填一张主表和一张副表。
      目前我们在处理财务报表的时候,不在使用手工编制,而是用财务软件来处理,像智点财务软件,只要录入凭证就能自动生成,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和账簿,还可以批量打印凭证、报表,管理员工工资,打印工资条,管理固定资产等功能。
    财务软件的普及也是电算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为财务人员较少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进口货物。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侧重于销售货物。  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
    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计税依据为其销售额,进口货物的计税依据为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
  • 生活中,不少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只注重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价格,轻视甚至不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对其法律意义还缺乏应有的认识。有的即便是索要了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认真审核其内容者也寥寥无几。
    而一些经营者也不尽开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消费者不要不开,或者借口不开,有的即便是开了,也不认真填写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价格和日期。对消费者来说,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不注意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也许会给日后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例如:所购商品在“三包”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往往因为没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等证据而面临有理无处说,有法却得不到保护的尴尬境地。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既是为了日后纠纷有凭据,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是在履行消费者监督经营者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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