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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专家好,本人在公司即将满六年,下月10号合同到期,上月公司给了我续签意向书,后来合同一直没签;现在正碰上公司改革,总部已发裁员通知,上月有四位同事被裁,都与公司签订了补偿协议,3个月内给,其中两位是主动找公司谈的。本人也想走要N+1的补偿但是没和公司说明,奈何去年年终奖未发(一万多)公司后来知道我想走后,合同一直没与我续签,估计是想让我自动离职,然后年终奖也不发。今天我同事主动提出辞职,老总给的答复是年终奖一分没有,其实总部已经批下了年终奖,且公司会议上已告知分公司高层领导,分公司老总是想让我们自己走人,然后裁员与年终奖名额报给总部,但是不发我们一分钱,请问,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去争取我应得的

合同纠纷 2019-01-03 18: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合法裁员的,经济补偿金按工龄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
    2、《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 1、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提前书面辞职,如果自动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离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用人单位没有出具的,劳动者可以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裁员,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签了名。但是没给补偿金,过一月再要补偿金,单位应该给。按照劳动者工龄,每满一年,补偿劳动者一个月工资。【2】如果不支付,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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