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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我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劳动保险,劳动监察大队出了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单位给我双倍工资、缴纳保险、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后来单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政府复议维持了人社局的行政处理:后单位又起诉人社局到法院,但是又以调解为由撤诉了,法院也没开庭,现在人社局又不调解又不申请强制执行,眼看案件都超期了,我该怎么办?可以继续走仲裁程序么?仲裁期限怎么计算?劳动监察大队出了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可以继续走仲裁程序么?

仲裁 2019-03-03 09:2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 行政复议申请由行政复议科统一受理。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复议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问清申请人的联系电话、地址,签发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交由申请人收执。口头申请的,负责接待的人员还应当为其代书申请书或记入笔录。

    二、 对明显不属于市政府管辖的案件和不属于行政复议管辖的案件,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建议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申请人拒绝接受建议,坚持要申请的,应按照第一条规定办理。

    三、 行政复议申请书收到后,承办人员应当在行政复议受理登记薄上登记。

    四、 接收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人员应当及时将收到的材料交给科室负责人,由科室负责人决定具体承办人员。承办人员应当在3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填写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批表,交由科室负责人提出意见报办领导审批。办领导应当在2日内签署审批意见,由承办人员根据审批意见制发相关的法律文书。决定不予受理和告知权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做出决定后的2日内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五、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督促被申请人对案件做出答复。答复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经两次催促仍不答复的,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意见审签表,交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办领导审批,重要的需报市政府批准做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六、在收到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之后,承办人员应当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有第三人的案件,承办人员可以径行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但应给第三人留出必要的准备时间。

    七、行政复议原则上进行书面审理。确需调查的,由承办人员提出意见报科室负责人同意后,安排2人进行调查。

    八、 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明显能够得出复议结论的案件,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意见审签表,经审核后,草拟行政复议决定书,报办领导初审后按程序向市政府报批。

    九、对案情重大或疑难复杂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召开案件分析会,邀请相关科室同志参加,对案情的处理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报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承办人员根据主任办公会决定的意见拟写行政复议决定书,按程序向市政府报批。

    十、为保证按期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承办人员应当在法定结案期限前至少留出15日作为向政府提报的时间。为保证行政效率,没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申请延期做出决定。

    十一、行政复议决定经市政府领导签发后,应当在5日内送达各方当事人。送达由行政复议科负责,行政复议科人员不足时由办领导安排其他科室人员配合。
  • 离婚案件第二次起诉后撤诉需要六个月后才能再起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
    (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行政诉讼起诉,是指原告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审判的行为。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1、劳动仲裁后,双方对劳动仲裁裁决结果都不服,都有权向法院起诉,这种情形,双方互为原被告,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2、互为原被告后,最先起诉的,在庭审时,最先提出起诉的在原告席位,后提出起诉的在被告席位,双方都需要提交答辩状;
    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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