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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1个外母,1妻和1儿。儿在读小学,未成年人。假若我和妻离婚,外母和儿子是否分得我俩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 2019-02-24 16: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离婚诉讼案件中,离婚时夫妻只有一套共有住房,双方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时,法院判决双方按份共有唯一共有住房。
    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共同委托出租以分享租金或共同委托出售以分享房款,或是由一方居住使用,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租金补偿。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可在判决双方按份共有唯一共有住房的同时,结合当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结构等因素明确双方实际居住使用方式。
    该种处理方式既对争议房屋做出分割处理,避免了婚姻身份关系解除后判决继续共同共有缺乏基础的问题,同时又对离婚后如何公平合理的使用房屋作了安排,保证了双方居住权利的实现。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
    《婚姻法》
    《婚姻法》
    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
    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2]
  • 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男女平等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夫妻双方有约定,且约定合法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无效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
  • 按法律规定,凡登记后所取得的财产都应算作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约定的除外。登记后双方父母赠与的财产也算是共同财产,举个例子:男方没有礼金给你家,而你父母却给了你嫁妆,你照样要与男方分割这部分财产。
    当然男方在登记后所购置的所有财物你也有分割的权力。甚至男方房产如果是在登记后买的,你也有分割的权力(即使你没出一分钱)。当然,如果你有证据证明这些嫁妆是你在登记前购买的(以发票为准),那就可以以婚前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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