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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3年8月3日转让的门市,转让费3万,租金1.5万,上一届租客的租赁时间到2014年6月31日(每年租金1.6680万,每年百分之10递增),合计付给转让人4.5万,房东也在现场,房东分得转让费1.5万,同时我和房东续签了门市租赁合同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1日,当时考虑百分之10的递增不合理,就在合同中写了随行就市,现在该交租金了,房东要求租金增加到3.8万,至少要3.5万,我们这里附近的门市租金才2万,请问房东这样抬高租金合理吗?续签的3年合同还有效吗?我该怎么办?同时我和房东续签了门市租赁合同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1日,请问房东这样抬高租金合理吗?续签的3年合同还有效吗?

合同纠纷 2019-02-03 19: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可见,6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为要式
    不定期租赁为非要式
  • 租赁合同到期,如果没有续签合同延伸合同的效力时则自然解除合同。乙方如果有续租的意向可以与甲方协商续签合同或签订新的合同,如果甲方执意不再出租,达不到新的承赁合同时,乙方则需要倒出房屋归反甲方,结清应付费用(包括约定的物业费,房屋租金等)后另寻房源建立承租合同关系。
    乙方可以与甲方协商给予适当的缓冲时间。
  • 《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而该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对于承租人的效力之一就是支付租金。租金是租赁物使用收益,支付租金是承租人应对出租人承担的主要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约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者延迟支付租金,就构成违约。
    但出租人解约前应先行使催告权,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如果承租人仍逾期支付,出租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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