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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起诉离婚,要求争夺房产和孩子,房产是男方在结婚前,父母购买。在妻子不过户就离婚的要挟下,把房产过户到夫妻名下(赠与),后半年左右,妻子抛下儿子,不回家。现在男方带孩子大概10个月,女方起诉要分割房产。

离婚 2018-12-26 07:1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原则上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即使离婚,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夫妻承担共同偿还的义务;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一.婚后房产证加上女方原则上属于婚前财产,不进行财产分割;婚后财产属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离婚进行财产分割。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对于夫妻财产的界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房子是父母过户给自己的离婚了不用分。但要注意以下凡点:
    1.如果房子是买卖的话,那就得婚前签订财产分割协议。
    2.如果是父母赠送的,不论婚前婚后,只要有父母的赠送协议(或遗嘱)就不用分。
    3.说明房子只能归个人,其他任何人不得分割的。
    4.如果离婚时,女方的情况很糟糕,比如没有工作,没收入,没房子。如果孩子还归女方的话,法院会考虑,房子虽然归男方。
    但是也得对女方进行相应的补偿。也就是比没有这套房子的情况分割的要多。
  • 男女方双方带着自己的身份证、户籍本、离婚证、产权证书到房管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具体费用咨询房管局和税务局,参考如下:
      
    六、赠与买方名下无房产(父母赠与给子女、姐姐赠与给弟弟)
      
    1、90m2 契税=评估价1% 免营业税 和个人所得税 评估费=评估价3%0 交易费=6元/m2 测绘费=
    1.36元/m2 登记费=90元
      
    2、90m2以上144m2一下 契税=评估价
    1.5% 免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评估费=评估价3%0 交易费=6元/m2 测绘费=
    1.36元/m2 登记费=90元
      
    3、144m2以上 契税=评估价3% 免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评估费=评估价3%0 交易费=6元/m2 测绘费=
    1.36元/m2 登记费=90元
      
    七、赠与买方名下有房产(父母赠与给子女、姐姐赠与给弟弟)
      
    1、无论多大面积 契税=评估价3% 免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评估费=评估价3%0 交易费=6元/m2 测绘费=
    1.36元/m2 登记费=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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