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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接到一个陌生人的电话,自称是南昌公安局的,说:破获一个犯罪团伙,里面有人冒用了我的身份证办银行卡,要求我与其核对身份证号码。请问:这是诈骗?

银行 2019-01-03 11: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常见的银行卡诈骗手段如下:
    一是冒用别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申领银行卡进行诈骗;
    二是利用人们麻痹、轻信的心理作案。用假卡、空卡掉包、贴“紧急通知”等,如犯罪分子在ATM上贴一张所谓的“紧急通知”,声称ATM系统受到病毒侵害,为保证用户资金安全,用户必须把资金转移到指定账户上,只要用户把资金转入该账户,银行卡里的资金立即就会被犯罪分子提走。
    因此,千万不要轻信“紧急通知”和“公告”,以防受骗。在ATM旁看到“紧急通知”,要求您提供密码信息,绝对不是银行的行为,而是恶意窃取持卡人资料的犯罪分子;
    三是高科技作案,如在ATM上安装摄像头头,利用盗卡器等高科技作案。
    自助操时,应注意ATM上是否有摄像头等多余“装置”。还有就是自助银行的大门一般要求刷卡才能进入,刷卡时是不要求输入密码的,有的不法分子改动自助银行的门禁装置,要求刷卡后输入密码以实现盗取的目的。
    遇到此情况切不可输入密码,应立即和银行联系。
  •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有借条,借款人逃跑不构成诈骗罪,属于经济纠纷。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关于诈骗数额标准的确定,见于《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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