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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是对方的全责。车主醉酒请的另一个人驾驶的车辆,驾驶员不是本地人,车主和驾驶员的关系不明,现在找不到驾驶员,车主也不出面,对方车辆是挂靠在一个驾校里面的,以前是学校的车后来卖给了现在的车主,车辆本身就一个交强险,其他的保险没有,我在起诉,但是半年多了法院里也一直以找不到人为借口,本人的是一辆新小轿车,只跑了八千公里左右,现在还没定损也没维修,我应该怎么做?我可以申请哪些赔偿?对方车主是有单位的人,需要登公告吗?可以先自行垫付修车再凭发票要求法院来追讨该款项吗?依法院程序下来估计要一年多,那么在此期间我的车折旧的怎么算?是否享有折损或者是折旧的赔偿?

交通事故 2018-12-27 10:3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车辆定损的费用保险公司赔吗,  
    一、车辆定损的费用保险公司赔吗  车辆定损可以找物价局定损后修车,然后拿着物价局的定损单起诉保险公司。如果保险公司的定损单还没有下来,可以打他们的客服电话进行投诉反映情况,让他们接到处理案件的查勘员给出具体时间。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与车辆定损有没有必然联系  现在的双方小事故,如无人员伤,双方车损在2000元内,都有责任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互碰自赔原则。所以有的交警会在双方都有责任的情况下,要求保险公司先定损,确定有没有超过2000元。才能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而在互碰自赔原则出来以前。保险公司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工作,一般是在责任划分以后再对受损车辆进行定损。因为如果本车无责的话,应该是对方车的保险公司对双方车定损,如果本车全责的话,双方的车都要定,如果双方的车都有责任的话,估计本车损失没有超过2000元,只要定对方车就可以了。;
    三、车辆定损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保险公司理赔需要发票和修理清单是为核实修理的真实性与合理性,票据原件本身没有必须保留的必要,如果确实丢了,可以去4S店复印一下发票存根联,并让他们加盖财务专用章,一般保险公司会给理赔。  注意点一:事先确定维修方式  车辆某些部位损坏后,到底应该更换还是应该维修后继续使用,投保人和定损员的意见也容易存在分歧。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部件的处理意见以修复为主,即损失部件可以修复使用,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应当进行修复处理。如果损失部件无法修复的,可以更换损失部件。故而在维修之前或者维修进行过程中,建议投保人及时与定损员协商,确定好维修方式,以确保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注意点二:可协商定损金额  除维修方式易起争议外,车险定损的争议中,对维修价格的争议占了多数。经常出现的情况是:维修厂给出的维修费用金额高于保险公司定损员核定的损失金额。  通常来说,定损员在定损时会参考市场维修价格,确定合理的维修金额。但维修厂因进货渠道等原因,所进的零件价格较高,或维修厂因为其他原因,造成维修金额比较高。在这种情况下,客户若对定损额存有异议,其实是可以与定损员多沟通,并由定损员与维修厂协商处理的。实际上,大部分的保险公司并不是“一个数字定终身”,仍有协商的余地。  注意点三:定损和维修要到同一个地方  除上述两项提醒外,如果前期已和查勘员确认按照4s店的维修方式确定损失金额的,切莫再到普通修理厂进行维修。因为4S店所需要的维修金额是高于普通修理厂的维修金额的,如果客户按照4S店的定损金额向普通修理厂支付维修费用,就相当于客户的维修费用付多了。到时候索赔时,保险公司是按照客户实际选择的修理厂标准重新确认损失金额,车主本人可能产生不必要的支出负担。
  • 肇事司机不是车主,一般由对方车主所投保交强险和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无责方可直接向自己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即无责方可先找自己承保的保险公司请求垫付,再由承保公司向有责方索赔。
      车辆保险,即机动车辆保险,简称车险,也称作汽车保险。它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
      车险理赔流程:
      不同保险公司在理赔程序上会有所不同,但理赔的基本步骤大部分还是相同的,基本流程包括有:报案、查勘定损、签收审核索赔单证、理算复核、审批、赔付结案等步骤。

  • 1、报赔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路面事故同时还要报请交通部门处理,非路面交通事故(如车辆因驾驶原因撞在树或墙上),应出具证明材料。
      出险情况,同时对车辆定损,估算合理费用,并通知车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如车主要求自行修理,应办理自修手续,修理费如超出定损费用,将由车主自行支付超出部分。
    2、对第三者责任的索赔,还应由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依法确定,并依据投保金额予以赔付。对于保户与第三者私下谈定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可拒绝赔付。
  • 醉酒驾驶刑事拘留后会影响工作的,因为刑事拘留羁押于看守所,并且已经涉嫌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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