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们首次去印尼做生意因轻信朋友被贩毒分子利用和欺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涉及到广州白云公安侦破的特大涉及印尼的冰毒案子中,现被印尼法院一审判决死刑。问我们现还有生还的希望么?我们是犯何种罪名?在印尼中国联合执法的同时,中国政府能为我们提供了司法协助么?难道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意中被贩毒分子利用和欺骗的情况下只是提供了一个地方为他们收放了一批藏有冰毒的玩具和凉果,且是经过中印两国海关检查放行的,也是在警方控制下由货运公司送来的,中国警方也来印尼为我们作笔供,让我们辨认他们所抓获的人员,但我们却不认识和无联系的。(骗我们的朋友沒有在其中)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由无辜的却成了无可伸冤的替死鬼和枉死鬼,在号称民主观法治的印尼!▽现被印尼法院一审判决死刑。我们是犯何种罪名?中国政府能为我们提供了司法协助么?

刑事辩护 2019-06-02 13:2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那么,什么情况下贩毒分子会被判处死刑?  对于毒品犯罪,必须依法严惩毒枭、职业毒犯、再犯、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具有将毒品走私入境,多次、大量或者向多人贩卖,诱使多人吸毒,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或者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必须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对被告人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近期,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应当结合本地毒品犯罪的实际情况和依法惩治、预防毒品犯罪的需要,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毒品死刑案件的典型案例,恰当把握。量刑既不能只片面考虑毒品数量,不考虑犯罪的其他情节,也不能只片面考虑其他情节,而忽视毒品数量。  对虽然已达到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但是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不判处死刑;反之,对毒品数量接近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但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也可以判处死刑。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既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有从宽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决定刑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慎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  
    (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  
    (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3)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  
    (4)因特情引诱毒品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5)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6)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确属初次犯罪即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7)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  
    (8)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对较轻的;  
    (9)其他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 贩卖冰毒涉嫌贩卖毒品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 冰毒贩卖多少克判死刑 冰毒,也叫甲基苯丙胺,冰毒的量刑和海洛因是同一种量刑档次的。  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从这可以看出,只要贩卖超过50克以上,一般是15年的有期徒刑量刑起点。
      对于判处死刑的量刑起点,每个省市自治区的规定均不一样,如云南省规定冰毒死刑标准为:个人制造、贩卖、运输冰毒500克以上的,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鸦片在300克以上不满500克,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处死刑,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贩毒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一贯贩毒的;武装贩毒的;以暴力抗拒查抄或者抗拒逮捕的;既贩毒又开设“烟馆”容留他人吸毒的;内外勾结,进行国际性贩毒活动的;贩毒犯在劳改期间脱逃后又进行贩毒的等。
    在处理贩毒案件中,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仍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广西、上海规定要达到300克冰毒以上才判处死刑;各地标准不一样主要是与各地贩毒的严重程序相关,如云南是毒品的重灾区,如果制定冰毒死刑标准同其它地区一样,将会有很多的毒贩会被判处死刑。
  • 你好,贩卖冰毒
    3.7克,法定刑3年以下,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广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