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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号接到电话推销手机只要399元刚好手机有点坏了想想挺划算的就买了,结果买回一个垃圾手机,昨天有电话说可以退货但是要打200元的保证金到他们财务账上,今天又说发票开是一千元,的,让我打回四百给他们财务才会受理退款,我都打了!结果来个物流公司电话说是发票丟了要那边公司给补,结果那公司居然说要打回一千块给他们才能补!我怎么后知后觉这好像诈骗我2号接到电话推销手机只要399元刚好手机有点坏了想想挺划算的就买了,昨天有电话说可以退货但是要打200元的保证金到他们财务账上,结果来个物流公司电话说是发票丟了要那边公司给补

刑事辩护 2019-02-18 22: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认证的情况下,可以退回发票并出具拒收证明,如果是当月的,销方可以直接作废,如果隔月,销方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如果已经认证就要作为记账依据入账,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给字发票通知单交销售方;
    2、如果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没有入账,可以把发票退回销方,销方可以作废原发票(当月)或开红字(普通)发票冲销;如果已经入账就要和销售方签订退货协议,凭协议,销方可以开红字(普通)发票。
  • 打折商品可以退货吗?   商家在店堂告示、购物凭证上注明特价商品、服务,不退不换,不实行或者减轻“三包”义务等行为,属于商家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这是无效霸王条款。特价商品不同于处理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除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其他商品、服务应当具有正常使用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同理,特价商品、服务需要退换的,也应按照正价商品、服务的规定处理。消费者维权可以到当地工商、价格部门投诉,通过消委会协商处理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和商家在买卖活动中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接受不平等的规定,商家在打折促销广告中大加宣传,并称最终解释权归其所有,仅是一厢情愿。
    商家作为市场交易主体中的一员,本身并不具备制定某项规则的权限与职能,只有当其解释符合《民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并与消费者之通常理解相适应时,法律才认可其效力;而一旦商家的解释竭力偏袒自身利益而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给消费者造成误解的,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 房屋买卖所开发票要求如下:销售不动产,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而且:
    1、房产交易是商品买卖的一种,需要开具发票。
      
    2、发票是付款买房的支付有效凭证,可以避免法律纠纷。
      
    3、因为房产交易需缴纳一定的税,发票金额即是计税的基础。
      
    4、房产交易往往是个人间进行的,个人无法自己开具发票,因此由税务部门代开不动产发票。
      
    4、不动产发票也是以后该房再次交易时所必需的凭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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