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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我一下我是经过人介绍认识了我现在的老公,我们相处只有两个月,我们在去年的十月结婚的,但现在差不多有四个月了,结婚后我们一直都共同生活,但是我们没有领取结婚证,现在发现我们的性格不合,脾气也不和,感情现在也破裂了,我想要离婚,可是男方要求我们给他们退还彩礼,我们结婚时她们给了我四万元的彩礼,结婚当天我们女方陪嫁过去一万多的陪嫁,现在男方让我们吧彩礼退还,还有把黄金折成现金退还她们,可是由于我们女方有经济困难,我的父母都七十多了,么有收入,靠低保生活,我现在也是无业,么有收入,么有能力退还,如果男方起诉离婚了,我该怎么办?是全部退还呢,还是退还一部分呢?那黄金是否也要折现金退还呢?不是说首饰属于为了成立婚姻给女方赠品吗?

离婚 2018-12-27 09: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2003年12月25日)(以下简称为《婚姻法解释
    (二)》)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第2款规定:“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你上述所说的情况,女方可以起诉离婚,彩礼是否需要返还还得视其是否符合第三个条件。
  • 婚约彩礼纠纷中彩礼一般情况下不需要退还,但是符合以下法律规定的可以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 退还彩礼一般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是行为人以男女双方订婚或者结婚为目的。
    如果是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
    您的情况属于哪一种?不同的情况需要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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