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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在佰仟办理分期付款手机,由于当时有事没有及时还款,之后也没还,现在逾期一年,给我寄来了律师函,还说会威胁到我的家人,会不会负法律刑事责任?欠了三千多,

离婚 2018-12-23 15: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信用卡逾期,收到律师函,抓紧时间想办法还款是正事。信用卡因年费未交产生逾期,形成不良信用记录,会带来如下一系列不良后果:
    1、首先银行会不断电话催收欠款,电话无果则工作人员直接上门拜访;
    2、直接从持卡人银行的结算账户扣收欠款本息,并冻结该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3、如果办理信用卡的抵押担保物在银行,银行有权通过合法途径拍卖处理抵押担保物;
    4、如果办理信用卡时有保证人的,银行有权向保证人追索欠款本息及相应费用。
  • 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这里的“不支付利息”是指在约定期限内或无约定期限时,借款权利人催告并主张利息前,借款不支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  按照上述规定,定期无息贷款逾期还款出借人没有主张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反之,则应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 合同法相关规定,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至于时效,没有还款期限,随时可以要求还,从第一次要求还款时起算,无中止中断,时效是两年,建议及时起诉。关于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3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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