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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父母的户口不在本地,她们结婚的时候没有登记,但是户口是夫妻关系,在异地可以办理结婚登记吗?

离婚 2019-03-03 09: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异地领取结婚证去男女任一方户口所在地区民政局办理,现在领取结婚证无须开未婚证明,婚检是自愿的,不再强制。我给您一个详细的领取结婚证的流程:
    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现场填写)。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现场照相,不过得交纳一定费用)。
      结婚登记流程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任一方常住户口的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给予结婚证。

  • 1、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携带的证件和材料:
    (1)户口薄或户籍证明;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合影(其中要有一张黑白合影,以供制作档案使用);
    已离婚的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的婚姻状况一栏中须为离婚。
    2、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
    (1)初审,当事人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合影照片;
    (2)受理,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审查;
    (4)登记;
    (5)颁发《结婚证》。
  •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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