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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一名女士!今年正月里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位比我年龄小的男孩,并且按照风俗习惯给了我九万八的彩礼钱,算是订婚了!以后他就外出打工了,期间并没有交流沟通!他在家的爷爷和我妈妈商量了结婚的日子,农历九月二十六!但是他家里一直不给后续的结婚钱,然后我们一起出去够买窗帘的时候又吵了架,他把我自己丢在了雨里就回他自己家了,不管我事,气的我就说了分手的话!刚好我25.26号去河北沧州培训学习了,他就趁我这两天没在家,去我家里闹,说我跑了,我27号在家他就不来我家了,直接去了乡党委书记那里,意思是要回彩礼钱,我也是要面子的人,既然人家要了,我就给,给他六万,他不同意!请问律师我还能怎么做?但是他家里一直不给后续的结婚钱,说我跑了,意思是要回彩礼钱,他不同意!请问律师我还能怎么做?

离婚 2019-06-05 08: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彩礼,但彩礼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但存在有关条文,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下称《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因为婚前给付从而导致了男方生活困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
    (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
    (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 定婚彩礼都是可以要回的!
    定婚彩礼在法律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予,附的条件就是要结婚,否则是不成立的。因此男女任何一方反悔都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结合当地习俗要回来的。依照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三种情况才能要求返还彩礼,
    1、双方没有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的,
    2、结婚后双方没有共同居住的。
    3、因给付彩礼给家庭生活更加困难的。
    2、3项职能基于离婚起诉时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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