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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房产证的名字为男方,如果婚前协议已将房产证名字过给女方,并且协议书上也标明房子归女方,这样房子是否已经属女方所有?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房产证的名字为男方,如果婚前协议已将房产证名字过给女方,是否已经属女方所有?

离婚 2019-01-31 07: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双方能够达成协议的,可以通过在协议中约定通过折价分割、变价分割或者作价补偿的方式来分割房产。如果双方达成协议后,就应对协议进行备案。备案后协议就应当对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分割方式进行遵守,同时不能随意反悔。
  • 我国法律遵守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如果能够就离婚时的房产分割问题进行协商解决的,只要将离婚协议书备案,然后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好的方式处分房产进行分割即可。但是如果双方不能同时认可一种方式对房产进行处理的,则就需要法院的介入。
    双方可以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依法作出判决即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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