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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之前在一家在东莞黄江镇注册的骏宇光电上班,现在他们全部搬去广州新塘了,却还没有注册,因为公司管理的不善,导致公司一直亏损,之前搬迁时答应过到广州就给我们这些新员工转正,可是后来我找他们询问转正的事情,老板就让我办离职,说是因为公司一直没有提升,找借口说我工作没起到作用,因为他们厂有严重拖工资的现象,我也是想辞职了,后来公司提出来,我也就答应了,因为公司说三天内会给我把工资结清,可是到今天了,他们都没有给,打电话,发信息给老板娘,她却一拖再拖,3天,10天,15天,昨天又说要跟我说好要到20号了,他们这样忽悠,就是因为在新塘还没有正式注册,在东莞时劳动所就去那个公司N次了,而在新塘两个月过端午节,老板没发4月工资,员工没钱了,就去劳动所,但是劳动所说因为他们注册,所以他们也不好受理,而我又没有劳动合同,现在又在深圳工作了,我该怎么办啊?他们真是太过分了!因为公司管理的不善,我也是想辞职了,而我又没有劳动合同,我该怎么办啊?

劳动纠纷 2019-05-09 11: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须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的,要从一个月开始支付直至一年的每个月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予签订的,视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你单位这种情况要支付你的每个月双倍工资,你同意可以去你的单位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

  • 1、有劳动争议可以去劳动局投诉或者去公司所在地申请劳动仲裁。
    2、《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有问题可以再咨询
  • 若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则可按照下列法条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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