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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签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未到期现转让了,承租人也和业主重签了一份合同,但没付转让费用给我,那他和业主签的合同有效吗?我的合同也还有效吗?

合同纠纷 2019-01-07 08:1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注意事项:
    一、明确要租赁的商铺或者物业的地址面积、范围以及租赁用途:
    1、比如本店铺位于天津市某个区某条街多少号一定要明确,具体的面积大小也要明确,还要强调范围,并要落在图上。一定要在房屋结构图上画出您的范围并列在合同上,因为如果没有明确的范围,可能今后某个通道或者某个墙都会起争议。
    2、写出做什么用途,比如做餐饮、家居。先要确定您要做什么然后再签合同。比如您要开餐饮或者美容院就一定要先限定,在合同上写明。要做什么一定要表达出来,以防一旦有冲突的时候业主或者出租方拿这个和您找麻烦,这也是双方一起定的,一切都是为了避免可能的冲突。一定要限定明确的表达用途,如果将来您要做别的业态,完全可以跟出租方去商量。
    二、明确租金的相关事项:
    1、租金的支付方式:
    首先,要表明租赁日期和房租交付方式。要写明哪年,打印清楚并且不要在打印的过程中留下空格,在后面要附上大写。其次,要表明租金的支付方式,是按月、按季度、还是按年,一定要有明确的标明。最好不要说每三个月支付,要更明确一些,最好写明是几月几日到几月几日。还要说明法定假日往后顺延,比如每月3日要支付这笔钱,但是10月3日大家都休息,这个是要顺延的。这么做是防止有些人说房客写的是3日就要3日把钱给房东,另外要注明拖延交租金应该付的滞纳金数额。再有,还要表明支付的方式,就是用现金还是支票来支付。最好标明现金或支票方式,否则也有可能说用什么给您抵押了,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租金的调整:
    在合同中要注明对租金的调整时间和方式,一般的常规情况是三到五年后房东就可能会递增租金,所以承租方不要觉得三到五年递增2%等等就不愿意。如果房东不能判断会涨多少的话,他就会一年一年的去签。但是如果您是在做高投入实体的时候就要多签些时间,否则一年以后房东完全可以把您哄出去不跟您签,那么您的装修就全浪费了,所以这些一定要考虑。
  • 租赁合同未到期,房东违约的,承租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如何处理:
      
    1、可以要求房东继续履行合同,即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内继续承租。
      
    2、可以要求房东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来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或造成的损失大于房东支付的违约金的,则可以要求房东赔偿损失。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承租方也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来解决纠纷。
  •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
    商铺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   租赁合同的种类   根据租赁物的不同,租赁可以划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包括房屋租赁和土地使用权租赁等。   根据法律对租赁是否具有特殊的规定,可以将租赁划分为一般租赁和特殊租赁。
    特殊租赁是相对于一般租赁而言的,指法律有特别要求的租赁,例如。房地产管理法律对房地产的租赁、海商法对船舶的租赁以及航空法对航空器的租赁等都有特殊的规定。   根据租赁合同是否确定期限,可以划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没有约定租赁期间的则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依自己的意愿随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之前,应预先通知对方。
    但是,无论是否约定租赁期间,租赁期间都受20年法定期间的限制。   所以,你所说的商铺租赁合同是定期的不动产租赁,商铺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人退回押金有权不再跟你续签。

  • 1、合同未到期,单位需要变更劳动合同,那么需要和员工协商一致,如果协商不一致,单位是有权利辞退该员工,并支付员工经济补偿。如果协商一致,可以直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并不需要员工离职。员工可以拒绝离职要求。  
    2、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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