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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房子卖了,但是还没有过户,还在我名下,贷款买方还,但是现在银行出现了不良记录,我该怎么做,我们合同写的5年内过户,明年5.1到期,我现在买房首付提高了,因为不良记录导致的。我房子卖了,但是还没有过户,贷款买方还,但是现在银行出现了不良记录,我该怎么做

银行 2019-01-18 11: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屋没还清贷款不能过户。
      
    1、如卖方所售房屋未还清银行贷款,房屋所有权证也没有办理,则无法办理过户,只能通过预售转让的方式办理转让手续。
      
    2、如卖方贷款买房,房产证已办理,但抵押未解除,卖方自己无力一次性清偿银行贷款,不能解除银行对房屋产权的抵押,因此也不能办理过户;
      
    3、再比如买方欲通过贷款买房,但卖方也是通过贷款买的房,未还清银行贷款,房屋正处在抵押状态,无法办理过户,买方也无法申请贷款,通过同一家银行转按揭的方式卖方的贷款银行又不同意,又没有中介机构或其它的银行提供其它方式的转按揭 ( 跨行转按揭 ) ,这种情况也办不了过户手续。
      
    4、如果卖方的贷款银行同意也可以办理同行的转按揭,贷款银行允许就可以上市出售。
  • 根据央行公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至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1)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
    (2)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3)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4)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5)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
    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贷后风险管理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内部授权制度和查询管理程序;征信服务中心可以根据个人申请有偿提供其本人信用报告,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制定相应的处理程序,核实申请人身份。
  • 不能立即过户的房屋进行买卖,其风险是没有办法能够完全避免的,只能是掌握一些信息进行提前预防风险或把风险尽量降低:
    1、卖方不配合或联系不上:不能立即过户的房屋签定合同并缴纳房款后,到过户的时间,房价有可能上涨,卖方到时有可能会不配合过户或根本联系不上。
    规避方法:在签定买卖合同后,可以让卖方配合做一份委托公证书,将过户所需手续及程序全权委托给中介方或委托给买方信得过的人,这样就能避免卖方反悔不配合或联系不上的风险,需要注意的是,委托公证书一般有有效期,需在有效期内完成过户。
    2、卖方经济、债务纠纷:由于房屋没有进行过户,当卖方出现经济纠纷或债务纠份时,债权人很有可能会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其名下资产,法院拍卖时会优先偿还申请财产保全人的债务,你的购房款由此有可能会没有保障。
    规避方法:在签定买卖合同并支付房款后,可以将买方的房产在房管局做一份抵押登记备案,将房产抵押给买方,这样即使出现债务纠纷,法院拍卖房产,也会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另外,在签合同时,应当尽量打听和调查卖方的售房原因,若是因为外债等原因出售,就要特别注意这个问题。
    3、卖方挂失房产证另售或一房多卖:由于房屋没有进行过户,即使收取了卖方的房产证,卖完全可以去房管局挂失房产证补办,现将房屋另行出售。
    规避方法:房产证的挂失手续需要产权人先进行登报声明,30个工作日后再凭《遗失声明》去房管局申请补办手续,申请补办时房管局也会发布公告,报纸那么多家,我们不可能每一期每一家都去查询。
    一般在房管局公开版报或官方上都会发布,购买这样的房产后,应当时时关注该房该产权人有没有进行该补办手续,一旦发现应立即去房管局进行阻止重新发证。
  • 买房子没有办理过户,住房产权还是房产证登记人合法所有,权益受法律保护,
    但是买家可以凭买卖合同,付款凭据,主张要求对方履行合同,过户住房,或可以要求终结合同,退赔购房款,支付违约金,
    《物权法》: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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