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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经出租人口头同意将房屋使用权转交他人,但后来出租人以此为由在合同期内要求加租,承租人是否可以拒绝加租要求?合同内未规定可加租条例。承租人拒绝加租之后出租人反悔拒绝承租人将使用权转交他人,承租人是否享有使用权转交他人的权利?承租人经出租人口头同意将房屋使用权转交他人,是否可以拒绝加租要求?是否享有使用权转交他人的权利?

合同纠纷 2019-02-06 10: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 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解除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这里的“承租人”应当扩大解释为包括承租人之共同居住人,共同使用人等等与租赁物的安全程度有利害关系的人。在一般买卖合同中,若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存有瑕疵仍购买的,一般应免除出卖人的责任并不允许买受人解除合同。但在租赁合同则不能因此而不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  承租人既然明知租赁物存在有危及安全或健康的瑕疵,仍执意租赁该物的,虽然可以允许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以前如发生因租赁物的危险所致损害时,承租人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承租人明知这种危险性的存在仍要租赁该物,应认为主观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此对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物的部分毁损、灭失并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或者只是部分地影响承租人的使用收益还不足以影响整个合同目的的实现的,承租人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3、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有权继续原租赁合同,可以解除合同。  就该法律规定的目的而言,是为保护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的利益,为了使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不因与承租人无法定继承关系而在其死后骤然无所依靠。这既然是一种授权,该同居人自然可以选择。如其认为其无须受此种保护和特别照顾,自得不继续该租赁合同而解除之。承租人之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因依其与承租人关系可以取得承租人地位,因此可以解除合同。  
    4、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以致承租人无法对标的物使用、收益,行使租赁权的。
  • 在同意借款的情况下,要求与借款人不签订借款合同,而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从表面看,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买借款人享有产权的房屋,出借人支付房款,实际是出借人借款给借款人。你是借款人吧?这样做对你没有什么特别损失,主要是借贷公司为了借款资金安全的一种措施。但你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应该允许你在期限内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并承担小额经济损失。其实质就是借款期限届满后还款,并承担利息,以及合法解除本身就是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特别注意借款利息是否有高利的情况,根据自己的接受能力考虑,还可能存在砍头息等情况,不要为了借款什么条件都答应,以后反悔非常困难,因为借贷公司已经将借款转化为房屋买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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