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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在一家手机城购得一款1799的华为手机,当时对方未表明是移动的合约机,我以为是裸机将其购买,后发现,合约机无法支持系统在线升级,要求手机城退货,但对方以无质量问题跟公司没有规定可以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所开的保修发票并没有包退货此项,期间店员的服务态度也很差。能向其要求退货并获得手机购价的一倍赔偿么

工商事务 2018-12-26 13: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有正当理由,发票开了也可以退货。
      发票当月开,当月退回,且对方未认证,直接作废就好了。如果跨月 了或者认证了,则对方要开一个拒绝证明,去税务局开具红字发票的证明,然后销货方凭税务局的开具红字发票的通知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
    (2007)18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2006)156号文件规定,结合您的表述,购买方税号错误,认证结果为必然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因此,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 合同纠纷: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违约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消费投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解决消费争议的途径有5条,这5条途径任消费者自主选择: 一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机构仲裁; 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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