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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于2015年7月23日下午2点后,不知道是谁在我们家墙壁上用红油漆写着:李朋周还钱!并在我家门上用油漆画了几个圈,门牌上也喷有油漆。(7月23日是星期四,我儿子学校开家长会,我爸2点后出的门,快五点的时候开完家长会接了儿子回家,看到墙壁上的油漆。李朋周是我哥,近36岁了,不知道在外借了谁的钱,借了多少钱。我爸觉得这是丑事,没有法律意识,就自己把墙壁上的油漆打扫了。7月24早上,爸才告诉我这个事情后,我去打开门看,还留有没有擦干净的油漆。)墙上的字体证据被擦没有了,也就没报警,只是报了小区物管。对门的邻居看见了墙上的字体。

于8月3号下午两点后,有三个人来我们家,我爸和我儿子在家,我在上班,他们威胁我爸说,李朋周再不还钱,我们就不能保证你们家大人娃儿的安全,我爸说我又没有钱,你们找我也没用。我下班回去,爸告诉我的。农村老人老实憨厚,也没问这些人是哪里的,李朋周欠他多少钱等。我接着给他打了个电话,说明这些事情。他说他知道了,随后收到他发的短信(短信内容是:邹开菠,18328380290,高利贷公司的业务员。借他两万,押了我的户口本与结婚证和购房合同,因为我有两个月利息共四千只付了500,他们怕本金不好收才来闹的。每月角息两千块利息,我说了后天把利息打过去。)

于2015年8月6日晚我家又遭了,有人把我们家门口的脚垫拿开,倒了一地的油漆。我晚上6点过几分(不超过6点10)到的家,对门的邻居6点20回来的,看我们地上有东西就敲了我们家的门。我开门一看地上是油漆,接着报了警,也给物管打了电话(我在家里没听到有人敲门就倒了门口一地的油漆,门上也有)。警察过了半个小时来了,物管也一同上来了。问我们家有没有得罪什么人,我和我老公都是上班族中的普通员工并没得罪什么人,也不可能得罪什么人。我给警察说了上面两次的事情(。李朋周是我哥,打小他就不听话,大了爱打牌不误正业,虽然是姊妹关系,基本上不来往,他每次联系我都是借钱,我都没理他。他来了成都,我都不让他进我们家门)。警察让我给哥打电话,问是不是贷了高利贷。我当着警察的面,给他打电话,问他是不是贷了高利贷,贷款时是不是留的我们家的地址,他也说是,他贷了2万,每月在结息,月息2千元,现在该还2.35万元,就说了这几句给我挂了。警察确定是我哥贷的高利贷的人来弄的,但是,警察说:他们现在也没办法,也不知道人长什么样。他贷款时,我们也没给他做担保,也没给他证明。警察说,解决的办法就是催你哥还钱。我们并不知道他在外面借了多少钱,贷款做了什么。他已经三十几岁了,早已成年。我到底做错了什么,高利贷公司的人在放款前,怎么不来调查一下他的偿还能力就放款,如果来调查,我会把我知道他的情况告诉他们,他爱赌博游手好闲无职业,现在他还不上钱就来骚扰我们家,这个社会是怎么啦?我根本帮不了他的忙,因为是无底洞,现在不知道他在外面借了多少高利贷。报了警,警察说也没办法。因为我看电视新闻,高利贷的人都是黑社会的,有可能会做伤害亲属的事情。我想了下,搬家也不是解决的办法,这些人在暗处,我们在明处。有没有办法制止李朋周呢?请问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难道真的只有高利贷的人伤害到我们,才有解决办法吗?执法部门才会管吗?

债权债务 2018-12-28 17: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欠别人的钱,应当按时归还。欠债不还是违法的,应该尽快还钱,民间叫做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债权人用威胁的办法讨债,也是违法的,如果讨债造成对方伤害,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间叫做认债不还,迫死有罪。下面是债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 p2p借贷的利息还超过本金,法院会怎么判?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八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 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如果一方违约,借贷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高利贷在我国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定义。对借贷双方因利率问题产生的争议,如畸高利率等,司法机构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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