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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您好,我咨询一下,是因为我姐姐是宁夏人,姐夫是广州人,然后我姐夫经常对我姐姐使用家庭暴力,最近一次又对我姐姐使用暴力,然后我姐姐就回来娘家准备跟他离婚,他不离,就从广州来宁夏给我姐姐道歉,然后我姐姐舍不得孩子,跟他就回去了,可是回去没几天又打我姐姐,而且姐夫还打他父母,这样可以女方单方面解除婚姻关系吗?然后我姐夫经常对我姐姐使用家庭暴力,最近一次又对我姐姐使用暴力,这样可以女方单方面解除婚姻关系吗?

婚姻家庭 2019-05-18 18: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若因遭受家庭暴力,是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赔偿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有个前置条件,就是离婚才可以要求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者赔偿,虽然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过大多数法官坚持的还是《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能主张婚内赔偿的。如果要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应当在离婚诉讼时一并提出,而不是就损害事实进行分别审理。
  • 不管是家庭暴力还是出轨行为,孩子归谁,财产分割都不受影响,如果双方都想要孩子,孩子判给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孩子不满两岁一般判给女方,满10岁的一般看孩子想跟谁。最主要的还是看谁最有利于孩子成长。
  •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以上规定,婚姻关系终结时,夫妻债务清偿应遵循的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
    这就涉及到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界定问题,不同的财产制度有不同的划分。无论是约定共同制或法定共同制,原则上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无论是否为夫妻共同所为,他方是否认可,均应推定为共同债务。
    对于非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凡经双方事先认可者,也应由双方共同清偿。凡为个人需要而支付的费用或负担债务,应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他方无代偿义务。若夫妻间实行完全分别财产制,在没有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参照共同财产制下的同类问题处理。
  • 协商不成 到法院起诉离婚 没有如下情形,孩子一般由女方抚养
    1.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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