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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出生于96年12,22日,于2015年阳历3,14日结婚,结婚在家只待了三天,就跟着他去深圳外出打工了,由于是父母之命相亲就这样走入了婚姻生活,刚开始我和他情投意合,感觉他表面老实,本想和他踏踏实实地过日子,可是,我和同事几个人一起吃了两次饭,他就每天怀疑来怀疑去的,我聊扣扣他就说我和谁在聊天,抢我手机总是去猜疑我,每次他都是因为那些鸡毛蒜皮的没必要的小事跟我吵架,刚开始他只是摔东西,然后慢慢的我们隔三差五就会因为那些小事吵架,因此他开始动手打我,因为他的暴力手段我感觉自己实在和他过不下去了,然后就自杀了两次可是都没能死成,一次一次的原谅他,可是这一次他又给我找事猜疑我,我让同事帮我查了下工资手机出了点小问题让帮忙修了一下,他说我和同事有关系,就是因为我们可以说到一起,只是普通的朋友罢了,他就这样三番五次的侮辱我,打我,以前没怀孕他打我也就罢了,可是怀孕了他还是拳脚相加,因此我受不了他出走离开了他,本想永远不回来,可是我想离婚,我和他实在过不下去了,我宁愿死也不想再和他过日子,可是我的父母还有他坚决不同意我离婚,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8-12-24 17: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第一次诉讼离婚时,如果一方当事人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法庭一般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应当给予双方一个冷静处理问题或弥补修复感情的机会,因此,法庭一般不会准予离婚;
      
    2、如果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原告又坚持起诉,坚决要求离婚的。法庭一般认为:已经给了6个月的矛盾缓和处理期,双方仍然不能和好或矛盾稍有缓解,一方仍然坚持起诉要求离婚,毕竟离婚是自由的,法律也不能强人所难,因此,法庭一般就准予离婚了。
      《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分割共同财产 主张无过错损害赔偿,争取孩子抚养权,让对方支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离婚的方式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是协议离婚,第二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的话只要双方同意就可以,带上双方的带上结婚证、户口薄、身份证、离婚协议书、照片这些材料,去双方任意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如果只是你想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你就只能诉讼离婚,但诉讼离婚耗时较长,程序复杂,并且如果不存在法定离婚的情形时,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很小,需要二次诉讼才能把婚离掉(法定离婚情形:家暴、遗弃、虐待、吸毒、赌博、重婚、坐牢、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难以治愈的身体缺陷或疾病等)。
  • 依照法律规定,有家庭暴力时,保留好家暴的证据。受害方离婚时,可以要求家暴方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且在分财产综合考虑,适当照顾受害方,可以起诉离婚,一般在三到四个月左右判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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