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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村民承包了村里的39亩土地,还有十四年才到期,本人想要和他签合同使用这个土地,到期了视情况再向村委续合同,该村民转让土地使用权给我用不用经过村委会的同意?如果我已经在土地上盖了属于我的建筑,又发生了国家征用之类的情况补偿是给谁的?还有我对这块土地的使用权收不收法律保护,我和这位村民签的合同需要经过什么样的手续才能受法律保护?该村民转让土地使用权给我用不用经过村委会的同意?又发生了国家征用之类的情况补偿是给谁的?我和这位村民签的合同需要经过什么样的手续才能受法律保护?

综合法律 2019-02-12 06:3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 第一,首先核实征收审批手续合法性,征收批准时间直接决定补偿标准。 第二,具体涉及到土地及房屋补偿标准以征地批准机关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当地规范性补偿文件为准并结合相应市场评估值。
    第三,政府只有依法实施征收并依法将征收补偿款全部落实到位的情况下,方可动土施工。 第四,我们专业代理全国征地拆迁案件,如需委托律师代理,可以来电或者见面详询。
  • 土地征收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未依法经过省级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征收,此征收为非法征收,现实中大量存在。对于此类征收,村民可以拒绝交地、拒绝配合,还可联名控告;当然如果认为征收部门制订的补偿标准高的话,也可以接受。
    另一类是:依法经过省级以上政府审批的征收。村民遇上这类征收,可以对省级政府的审批文件提起复议和诉讼;也可以就县级政府的组织实施征地行为提起复议和诉讼;对于补偿标准偏的,可以申请省级以上政府行政裁决。
  • 依据宪法,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该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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