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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甲方未结算拖欠工程款,则在质保期结束后一年内结算,并且与合同金额不一致。如果主张利息,则以结算金额计算结算前进度款和质保款,或根据合同预计

建筑工程 2022-07-24 13:5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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