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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律师你好,我是山西省文水县的,我姓张,我想问一下就是我和我丈夫已经结婚四年了,几乎每个月我们都会因为钱而吵架,而他从我们结婚到现在就没怎么挣下钱,他现在再做水果买卖看见还可以就是我们没有本钱,每次进货不是借钱就是卖家里的东西,反正只要我问他要钱他就几乎每个月和算钱花的哪里了。还有我们共同有一个女孩,她现在已经两岁了,我的是我一手带大的,我公公婆婆几乎没怎么给看过,还有我们每个月吵架几本上是因为钱和我婆婆,因为我是离过婚的我婆婆就看不起我,每次只要一到我们家里(我和公公婆婆住的不是家,)她就管我不是说这个就是说我哪个,反正我婆婆怎么看我都不顺眼,我在哪个家里活的就是外人老公现在想和我离婚了!我想问一下我该怎么办了!

离婚 2018-12-27 18:2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物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而农村土地承包权一般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取得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可以说土地经营权是承包者个人的权利。
    那么以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代价而取得的土地补偿款当然也具有专属的人身特定性,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延续,而作为非承包经营者的婚姻关系的另一方无权享受到上述待遇。另外,根据最高法院1999年11月29日印发的《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买断工龄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获取的赔偿款,可采用类推解释的方法,根据其与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所共同具有的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确定其在财产分割中的法律适用原则。
    即买断工龄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获取的赔偿款,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待。以此类推,夫妻一方取得的具有人身属性的征用土地补偿款也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 建议通过协议离婚,这是离婚最简便的途径。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
    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 婚内借钱离婚后怎么办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
    借钱虽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如果出具了借条,应视为双方对部分财产的归属作出了书面约定,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

  •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当然在实际诉讼中债务怎么来确定由谁来分担是经过相当具体的分析与审理才能确定下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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