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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给我劳动合同?不发我工资我该怎么办?

?我在2015年3月在深圳入职一家商业公司做停车场收银员,4月与商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可是公司给我发工资买社保的单位名称是物业有限公司,我想去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局说我证明不了和公司有关系。找劳动监察投诉过了,公司私下找我调解时说,我的劳动合同在总部盖章不能给我。考勤记录,工资条等记录都不愿意给我。工资条每个月要员工签名,然后马上收回而且不能拍照。(我偷偷拍了两张,不过名字还是物业有限公司的)

?本人在2015年6月19日上班时被领导冤枉上班打瞌睡扣效益分10分(每分罚款20元),?

6月24日被通知6月20日上班没有打考勤卡,要扣300元全勤奖和罚款50元。(实际上公司并没有所谓的全勤奖)

?6月29日被通知发票多开85元,要罚款85元现金。与公司各级领导申诉无效,觉得公司只损失发票的3%增值税,85X3%=2.55元,要我交全额罚款不合理。于是在7月1日写辞职书。

?6月份要交罚款总数635元。?

7月份被通知两次没打上班卡要扣400元,因为暴雨迟到一次50元。

一次被通知上班打瞌睡被扣效益分20分(每分20元),

多开450元要罚款450元,

7月份合计要罚款1300元。?

本人(2015年6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4060元及吃住补贴400元,夜班补贴53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2015年6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2053.27元;?我没有交罚款所以工资一直没有发我工资。

?我现在手上的证据只有:?

1.我的银行流水和社保证明。(不过都是物业有限公司的名字)。

?2.我的商业有限公司的员工离职手续表。(只要收银班长,部门总监,及前台回收工服工牌的签名)

?3.我的2015年4月1日-7月31日停车场收费缴款单副联(上面有收银班长,财务室员工的签名)

?4.我的商业有限公司的奖惩通告。(用手机拍的,上面有部门总监的签名)

?5.商业有限公司的入住宿舍放行条两张。(用手机拍的,上面有人事行政部员工的签名)

?6.收费系统的电脑截图,及部门排班表,工资条。(都是用手机拍的,没有人签名)。

?请问我该怎么维权?公司不给我劳动合同?不发我工资我该怎么办?我想去申请劳动仲裁,请问我该怎么维权?

仲裁 2019-05-21 12: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法第38条及第4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企业未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向其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不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属于违法行为,可以先跟公司协商沟通,沟通处理不了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 用人单位应按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且每月至少支付一次。未及时支付的,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1.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请求加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投诉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相关拖欠工资的证据。
    2.以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若仍想维持劳动关系的,可以只请求支付工资。
    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2份);证据清单和相应证据材料(2份),证据材料主要有劳动合同,工资银行账单;身份证复印件(1份)。
  • 职工社保的缴费基数并不是按照约定工资确定,而是依据当事人上一年度月均收入结合当地本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新入职人员以其第一个月的应发工资结合当地本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这个是有具体要求的。社保五险和公积金,都是单位交一部分,个人交一部分的,个人部分就是从你的工资里扣除了。
  • 劳动者辞职到期,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 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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