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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想问一下,有朋友2008年6月借高利贷65000元,利息为银行的4倍,2009年开始每个月还一千块钱,到现在2015年还在还,最近贷款人说我朋友还欠他36万,请问合理吗?想问一下,有朋友2008年6月借高利贷65000元,利息为银行的4倍,最近贷款人说我朋友还欠他36万

银行 2019-01-23 07: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高利贷是违法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应当由法院没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应当将恶意举债、违法债务、明显不合理的债务等情形排除在外。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 民间借贷利息超过4倍算高利贷的规定已经失效,现在的法律规定是月利率2%以上属于高利贷。
    原来规定的4倍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定期贷款利率为基数计算的。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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