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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约定有一年,我住在第三季度,我付了三季度的租金。房东告诉我,如果我在最后一个季度没有租房的话,就把房子收回。租赁合同的维持未规定出租人提前收回的违约金。由于承租人现在需要再租一个季度的短期房屋,租金将增加。增加的租金能由房东补偿吗?或者,承租人可以从违约的房东那里得到什么赔偿?

房产纠纷 2022-07-28 10: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出租人就必须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如果承租人不同意,出租人就只能继续履行合同。但如果承租人利用租赁的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擅自转租、转借、转让租赁的房屋;擅自破坏租赁的房屋、改变结构、改变用途,或者拖欠房租达6个月之久,出租人就可以提前收回房屋,终止合同了
  • 对于提前解除租房合同的问题,《合同法》是有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合同未到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则要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如果合同到期,那么该合同自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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