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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9年年初的时候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40万左右,装修家电大概在20万左右,其中我父母占了25万左右。房产证是2013年2月份办的,目前贷款还没还完。我是2014年4月认识了我现在的妻子,2014年11月领的结婚证,现在因为我父亲身体不好需要经常在南京看病,妻子父母让我父母把老家的房子卖了,给我和妻子再买一套房子,并且前后两套房子都要加我妻子的名字。第二套加名字没有什么异议,第一套加名字之后是不是就属于共有财产了?万一以后离婚,在两套房子都是我和妻子名下时如何划分?我父母两次的出资如何体现?估计这个事情很棘手,而且妻子家人态度也很坚决,我的态度是妻子家前后一分钱都没资助过我们,所以这样逼着人过下去也没什么意思。希望能有律师帮我的忙。当初结婚的时候我给了妻子五万块作为彩礼,妻子家给的十万现金是结婚前她自己给她父母的。目前我的收入除了日常开支、还贷款之余都打给了妻子,办婚礼的也是我的收入去支付的,现在觉得这样过下去了也没什么意思了,目前所有的积蓄都在我妻子账户中,到时候我如何申请分割财产?

离婚 2018-12-22 20: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
    遗产分割的方式
    一、实物分割。
    遗产分割在不违反分割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
    适用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对可分物,可以作总体的实物分割。如对粮食,可划分出每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数量。但对不可分物,则不能作总体的分割,只能作个体的分割,如电视机、冰箱等。
    对不可分物不能作实物分割的,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
    二、变价分割。
    对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将其变卖,换取价金,再由各继承人按照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的比例,对价金进行分割,各自取得与应得遗产份额相对应的价金。
    三、补偿分割。
    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如果继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该遗产,则由该继承人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取得遗产所有权的继承人按照其他继承人应继份的比例,分别补偿给其他继承人相应的价金。
    四、保留共有的分割。
    遗产不宜实物分割,继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遗产,或继承人愿意继续保持遗产共有状况的,则可将其作为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各继承人按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确定该项财产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分担的义务。
  •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之规定,可以看出,同居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是:在同居关系期间各自所得的收入仍归各自所有,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归双方共有。
    一般而言在同居生活中,双方各自生产经营所得应该归各自所有,如果为共同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同居双方约定为共同财产的应该为共同财产。

    《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因此,在同居期间,二人共同使用或者支配财产时,不需要分割,一旦二人的同居关系解除,就出现了分割财产的必要性。
    《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因此,对于按份共有,可以根据出资额或者双方约定确定占有共同财产的份额,如果没有约定或者无法区分份额的则平分。对于共同共有,则一般平均分割。
  • 在离婚时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是属于共同财产,结婚后的住房公积金是公共财产,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具体的应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
    具体的应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因此夫妻离婚时可以就上述规定的共同财产分配,同时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也应当由双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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