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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卖淫被抓然后尿检不合格涉嫌吸毒,拘留14天,请问下拘留后还需要缴纳罚款吗?会送妇教中心吗?

刑事辩护 2019-05-23 11:2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因为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的,被公安机关处罚的,由于未成年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的,也算是有记录了,就算是有吸毒史了。再次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被认定为吸毒成瘾的,可以根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 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是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在办理,公安机关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
    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三),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第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单独的吸毒行为不构成犯罪,也不会判刑,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则拘留、罚款,吸毒成瘾者会被强制戒毒两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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