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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上他得的房子是用我的公积金贷的款,但还没有批下了,因为他的诚信出问题了,他也想改成他人商贷,因为其他原因,没有改成,公积金贷款是在离婚后几个月才下来了,现在他在享受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请问,我有权要求他把住房公积金和商贷的优惠部分还给我吗公积金贷款是在离婚后几个月才下来了,现在他在享受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我有权要求他把住房公积金和商贷的优惠部分还给我吗

离婚 2019-05-28 11: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 另一方进行补偿。

  • 1、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双方结婚后共同贷款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 根据《婚姻法解释
    (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住房公积金可以做贷款,但是不能当作抵押物,就是在银行办理贷款时作为一种还款能力的证明就可以贷款。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
    1. 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
    2. 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
    3. 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
    4. 购房首付款证明;
    5. 银行打印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信用状况报告;
    6. 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二、住房公积金办理条件;
    1. 个人与所在单位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2. 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 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必须有不少于总房价30%。

    三、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
    1. 贷款人准备相关资料,到银行填写贷款申请,并提交材料;
    2. 贷款银行接到申请后进行资料的确认和审核;
    3. 审核过后,贷款银行联系贷款人,签订相关合同;
    4. 银行放款,贷款人履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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