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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律师:您好!请您帮帮我,谢谢!问题1是我09年从同学那借万元,我给他打借条“今借到人民币五万元,某某?年月日”没写借谁的,还款时分次还的,因第一次还一万不是还的借条而是他给我打的收据(现保留着),后来还的是按他发过来的账号(不是他本人名)转账还的(现保留着转账凭据)隔很长时间我去取借条,他翻很长时间没找到。给给我打条:“某某09年的五万借款已结清”。如果他或别人再拿到我的这个借条还有效吗?问题2:因他人是某机关的,他说机关单位做资金周转用利息高,我孩子多,供三个孩子上学,也想多赚点利息将来给孩子娶妻买房,省吃俭用把所有的存款借给他了,第一、二次他打的借条是一式两份,写明年利息是百分之十二的利息,有他本人和单位的盖章,第三次借给他的是转账给他(不是他本人名),我现在保留转账凭据的小票的(当时没打借条)。借期满一年后我去找他,他给写个承诺书:“自某年某月日共借某某x万元人民币,一年内的利息按原协议执行,超出一年的年利息按百分之十五,并满一年的利息结到啊本金上,以此作为原借据的补充”,这个条是他本人签字没有他和单位的盖章。请问郭律师:这个承诺是否也代替了后借款那部分款的借条?这个称诺是否对前面加盖他和单位章的两个借条有效?这个人的电话10多天打不通,先打是关机,昨天打是停机,我不知道是啥原因。如果他是被调查了,我是现在就起诉他还是等等?(只因为是同学还有点顾虑)。麻烦您帮我写起诉书行吗?叩谢!!拜托您了我给他打借条“今借到人民币五万元,如果他或别人再拿到我的这个借条还有效吗?是否也代替了后借款那部分款的借条?

债权债务 2019-05-09 19: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民间借贷,由借贷双方约定还款期限。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视为没有期限,债权人随时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发还借款。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债务人不偿还,债权人必须两年以内起诉法院,否则会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院支持
  • 在书写”借条”时,应注意几个问题:
    (一)要弄清楚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户口簿登记的为准),弄清楚借款人的工作、住址、甚至收入、财产等个人情况。在“借条”右下角由借款人亲自署上真名。签名等于确认“借条”上陈述的内容,没有签名,就等于没有确认,若借款人事后不认可,没有签名或签了假名很可能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二)“借条”最好能约定好利息、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事项;
    (三)“借条”必须能清楚记述借贷的事实。内容表达不清,或数目不清,产生纠纷时,借款人又不认可,诉讼风险是很高的。借款数目最好能先用大写中文数字书写,然后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需要提醒的是,借款协议不同于借条。就是说,借款协议只能证明双方就借款达成了协议,但是是否将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还需要有借据等证据证明款项已经交付。而借条则是借款已经发生的证明,因此,千万不要将借款协议作为借据使用,否则您的合法权益有可能得不到法律保护。
  • 存在有效借条的情况下,追讨债款应当注意时间。  
    一、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超过2年诉讼时效的,也可以起诉,也应当受理,但若被告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则丧失胜诉权;
    二、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 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不能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一般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但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
      这种做法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因此,合同法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仍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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