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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在幼儿园课间活动时,两小孩打闹玩耍时,我家孩子出现了受伤情况,牙伤的无法进食,别的地方也需要缝合好几针,事故出现后校方带孩子出医院进行了包扎,但校方说我家孩子没有交保险费,所以没有给我家孩子上保险,所以校方不愿意承担责任赔偿,我想咨询,这种情况下,谁的责任最大,?校方应不应该进行赔偿,怎样赔偿,谢谢回复!所以没有给我家孩子上保险,所以校方不愿意承担责任赔偿,?校方应不应该进行赔偿,怎样赔偿

保险纠纷 2019-01-14 17:0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小孩幼儿园受伤为题的解答,例如:你好,我国法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可以向幼儿园和幼儿园索赔,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幼儿园有过错
    的,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1)幼儿园承担全部承责任。即幼儿人身伤害完全是由于幼儿园的过错导致的,应由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2)幼儿园承担部分责任。即幼儿园和幼儿本人在事故中均有过错,幼儿园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他的则应由幼儿的监护人承担。
    (3)幼儿园没有任何责任。即幼儿园无任何过错,而责任完全在幼儿,则由幼儿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
  • 主要是幼儿园责任。在幼儿园孩子交给学校,由学校监护,你们就达成了一个合同关系,幼儿园有责任保护好你的孩子。学校未做好安全保护责任。根据《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9条。
    所以学校要负责。只要孩子确实在幼儿园受伤就可以了 赔偿我就不知道了 自己算下住院要花的钱 加上什么精神补偿 营养费什么的 如果影响今后生活 还要加未来的补偿,最好先看看孩子的伤势跟幼儿园协商。
  •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条款专门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设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原则,将举证责任附加给幼儿园等教育机构。
    《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该法针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依然保持“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侵权领域最基本的归责原则,其实质是按照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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