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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律师,您好!我婆婆有2子1女,爷爷已去世,之前的安葬等是由幺爸负责。因为征地拆迁,婆婆是和我们一起合并安置的,赡养协议中说婆婆今后所有一切均由我爸爸负责,与他人无关。现在婆婆去法院起诉,要求退还安置费。请问退还以后是否还需赡养她?如需赡养,是否为爸爸一人的责任?婆婆一直不喜欢我爸,退还的安置费她是拿给幺爸和姑姑的。

另外爸爸4月车祸受伤,是在协议之后,以后都不能上班,没有收入,和我妈妈处于离婚状态。他的情况是否能够提出赡养协议作废?或者修改?因为征地拆迁,是否为爸爸一人的责任?是否能够提出赡养协议作废?

拆迁补偿 2019-06-04 10: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赡养协议书格式上,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要居中写“赡养协议”四个字。
    2、要在开头写明甲乙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
    3、在协议中不得出现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的内容。
    4、赡养协议中必须写清楚被赡养人与赡养人是否共同生活,被赡养人的生活水平。
    5、必须写明被赡养人生病时,赡养人必须给予及时的医治,并且生活照料与护理。
    6、被赡养人如果无力支付医疗、护理和照料产生的费用,应有赡养人承担。
    7、被赡养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时候,由赡养人护理。
    8、除了以上保障被赡养人的权益的同时,必须在条款中体现赡养人不得未经被赡养人同意的情况下侵占被赡养人的财产。
    在起草赡养协议的时候尽量写的具体,全面。防止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 兄弟姐妹不赡养父母,只能以父母的名义起诉不赡养父母的子女。诉讼主体的原告方应是需要赡养的父母,其他子女可以作为原告代理参与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
    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父母,无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其次,就该问题而言,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一项属于无效条款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但是,当事人必须了解一点,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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