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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60岁的女老人,她没有劳动力、也不认识字,没有住房、也没有存款和退休金,她就是一个农民村妇。在28年前她和自己的丈夫离婚了,因丈夫出轨与同村的一名妇女乱伦搞男女关系,那位女人还和她的丈夫生育了一个女儿。她和自己的丈夫一共育有3个孩子,一男两女,儿子是最大的,目前已经结婚生育2个小孩子。大的孩子有15岁、小的孩子有13岁。他们居住在浙江省桐乡市,并在浙江省桐乡市洲泉镇上购置了一套40几万的房子,儿子媳妇两人都在当地化纤厂工作。在儿子购买房子之前她一直帮忙照顾儿子的两个小孩子,她儿子买房是2013年购置的。她放弃自己的工作劳动的机会,无条件的帮儿子照顾两小孩子13年。现在她儿子的小孩子长大了不需要照顾了,她儿子就把她轰出家门,在之前她儿子没有买房子时,她们一起在浙江省桐乡市洲泉镇一同生活了整整9年的时间。租住在当地人的破旧老房子中度过。过着清苦寒酸的日子,她并没有嫌弃儿子无能,而是不离不弃的帮着照管儿子的两个小孩子,送小孩子去上学读书!儿子媳妇都在工厂上班。她除了帮忙照管小孩子还要给儿子媳妇烧饭!让他们下班回来吃到口热饭。就因为他儿子要买房,硬要她掏钱出来垫房子首付款,可是老人家十几年没有工作哪里有钱,就因为她拿不出钱帮儿子凑齐16万的首付款,他儿子和媳妇对她破口大骂叫滚,他儿子逼她做出选择:如果她不和小女儿断绝关系,就要和他断绝关系,并且从此对她不管不顾让她自生自灭去。她儿子为什么要逼她做这样的选择呢?也是因为她儿子2013年要购房没有首付款的钱,通过电话的方式向小女儿借钱!她的小女儿独自一人在上海打工,工资不高,是个月光族,挣多少都花光,还每个月都欠银行的信用卡债!根本拿不出几万元借他儿子凑买房首付款,所以她儿子没有借到钱就提出断绝关系的要求。她儿子让她在儿子和女儿之间只能选一个,如果选了小女儿就不能和他有任何关系,必须和他断绝关系。从此没有任何联系,也不赡养她,一毛钱也不会给。假如选择了他就一定要和小女儿断绝关系。不可以有任何的联系和来往。为什么他要为难老人家呢?是因为28年前父母双方离婚时,儿子和大女儿是由当地法院分配给父亲男方抚养的,而当时不满7个月大的小女儿法院酌情考虑孩子太小只能由母亲女方抚养。现在他儿子这样无情无义推卸赡养老人的行为,老人能否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她的儿子、大女儿、小女儿对她进行赡养和照顾,或三个子女共同出赡养费给老人生活。会因为父母双方当年离婚法院分配谁归谁抚养,现在也要独自赡养各自的父亲或母亲呢?请问像这样情况被赡养人应该在哪里提交诉讼请求?她户籍地是云南省的,她儿子现居住在浙江省儿子在浙江有自己的房子,她在浙江省和儿子居住了9年,2013年被儿子媳妇赶出来后,来到上海找小女儿,小女儿没有结婚,一个人在上海打工。她目前暂时和小女儿居住在上海的出租房里。也不赡养她,会因为父母双方当年离婚法院分配谁归谁抚养,现在也要独自赡养各自的父亲或母亲呢?

离婚 2019-06-18 13: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也是作为子女的“天职”,因此,不管子女在何处,这法定义务不变。 对于不赡养老人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婚姻法》第15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赡养费的给付内容分六个方面:  
    (一)老年人基本赡养费;  
    (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  
    (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  
    (四)老年人的住房费用;  
    (五)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  
    (六)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 离婚可以要求夫妻扶养费,而不是赡养费。《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按你以上所述情况来看,现在男方提出离婚,法院不会受理。  抚养权问题  孩子不满两周岁的,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无上述情况,孩子的抚养权应该是女方的。  扶养费问题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确有困难,另一方仍有提供适当经济帮助的责任,具体办法可由双方协议。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但生活暂时有困难,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者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双方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方面,予以适当的安排。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受资助的一方另行结婚的,另一方可以终止给付。原定的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另一方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 父母再婚子女拒绝赡养是不行的,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离婚或再婚而改变。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对于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给付赡养费。
    只有在父母遗弃、虐待子女,严重伤害子女情感的,构成犯罪的,父母再婚时,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才被许可。  现实生活中,很多老年人再婚,父母再婚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现象。
    老年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离婚或再婚,婚姻自由的权利老年人同样享有,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剥夺或者干涉老年人行使上述权利。老年人再婚不仅可以在生活上相互照顾,精神上也能够得到慰藉,这对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大有帮助。
    由于封建思想作怪,很多人都对老年人再婚存在歧视,甚至有些子女还以种种手段横加干涉,这种思想和行为都是错误的。  子女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能干涉。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会因为父母离婚终止。
    父母再婚,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已经违反了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及我国《婚姻法》第30条的规定。当子女有条件赡养老人而不履行义务时,父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
    法院根据父母的诉讼请求,查明情况后,可判决令子女给付。如子女坚持不给,法院还可强制执行子女的财产。  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将履行抚养义务作为享受赡养义务的前提,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由此可见,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是由法律明文规定了的,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同样,在赡养老年人这个问题上也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  一些赡养人往往漠视对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义务,以父母再婚为借口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其实,这种理由、借口都是站不住脚的。老年人在晚年依法应得到子女及其他赡养人的悉心照顾,安享晚年,这是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附加条件能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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