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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贷了笔小额贷款,利息太高了,越还越多,我去取来合同,工作人员说是总公司盖的章,可我觉得像是电脑做出来的,如果合同上的章是电脑做的,他们公司会有什么后果,我该怎么行使我的权利,或者说高额的利息与提前还款的违约金可不可以少还或是不还?

合同纠纷 2018-12-26 08:3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的利息性质为法定孳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许多情况下特别是在建设工程已经完工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数额确定的情况下,双方关系已经转化为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条规定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情况下,即使合同没有欠付工程款利息的约定,发包人也应当支付利息”。
  • 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无强制要求,有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如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如当事人对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贷款人要想收取利息,必须对利息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按无息处理。
  • 高利贷是一种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根据2015年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因此,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就属于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高利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主要如下:一是性质不同。民间借贷是属于互助性质的行为,通常属于私人之间的单独交往。
    虽然放贷者也从中谋取利益,但其利息一般不高,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贷的放贷者则是以牟取暴利为其唯一的目的,放贷者把放贷当做一种商业行为,以谋取高额利息为目标,通常利息畸高,远远超出银行利息。
    二是规模不同。民间借贷的规模一般较小,其借贷对象一般只针对特定的个人和单位,并且放贷的次数较少。而高利贷则规模较大,通常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多次发放贷款。
  • 通常,提前还款实际上是一种单方违约行为,所以违约方应根据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但目前在公积金贷款合同中可以提前还款,提前还款包括提前全部还款、提前部分还款且贷款期限不变、提前部分还款的同时缩短贷款期限三种情况。
    暂不交纳违约金。  具体规定为:在还清当月的本息后,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如果不是提前全部还清贷款的话,那么提前偿还的部分贷款额必须是1万元的整数倍,最少是1万元。
    剩下的贷款额可以选择在贷款期限不变的条件下重新计算每月还款额,或在每月还款额不变的前提下适当缩短贷款期限。  贷款银行(受托银行)只能受理自发放个人贷款第二个还款月起借款人提前还款的申请,不允许个人贷款当月发放当月提前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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