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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你好我和老婆吵架到民政局写了离婚协议书我想给她点压力在协议上说孩子我不管她确同意我一怒也签了字说下午在去拌离婚证回家后我很后悔因为我心里很爱她们女儿从生下来就是我一手冼大因为我们在外打工双方父母很忙都没有来下午她打了十多个电话给我没接因为我在气头上接了又要吵架从心里上我就不想离婚女儿以十一岁到下午五点我回家她以带着女儿和所有证件走了我打电话给她一直在通话中朋友和她家人打去都是乎叫停传不成功现在以十天她们身上直带着一千多元钱我和她家人天天在找她们都找不到我很当心她们出什么事情现在去报警有用吗还是用别的方式找请你帮帮我

离婚 2018-12-30 14:5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双方沟通协议离婚或向法院起诉离婚,协议离婚:双方就离婚、孩子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到夫或妻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记离婚。带各自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照片,离婚协议。 起诉离婚:向对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需要提交身份证、结婚证、起诉状。
    1、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还能够维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时调解无效,也不能准予离婚   
    2、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1、如果感情破裂,可起诉,要求判决离婚。
    2、父母双方都可争孩子的抚养权,结果如何,除比较各方条件之外,还要看如何去争取。法律认为,2岁以内的孩子,母亲抚养为宜。
    3、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平分,可对妇女和无过错方适当照顾。
    4、如果离婚,宜请专业律师策划,在律师帮助下收集证据。若需帮助,可电话联系我。
  • 离婚协议书(有孩子)范本 协议人:某某,女 ,××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
    协议人:某某, 男,××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
    协议人某某、某某双方于××年×月×日在××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决定协议离婚。现双方就协议离婚一事达成如下条款:
    一、某某与某某自愿离婚。

    二、子女由一方抚养,另外一方每个月支付600元的抚养费。
    1、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用等。如果子女抚养期间产生一次性大额支出的,双方再协商解决;
    2、抚养费支付时间和方式,如果一方不能够按时支付的,每天加收3%的赔偿金。
    4、抚养费支付到子女年满18周岁,超过18周岁以后,确实由必要支付抚养费时,双方协商确定数额和支付时间;
    5、离婚后一年内子女户口迁到一方,另一方应协助办理,如果不协助,则赔偿损失 元人民币。
    6、离婚后另一方户口一年内迁出,如果超过该时间的,按日支付补偿金 元。
    7、离婚后,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子女的姓氏,擅自改变的,应及时恢复原来的姓氏,并一次性支付赔偿金 元。
    三、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如下:
    1、房屋,分割办法;
    2、存款,分割办法;
    3、家具电器,分割办法;
    4、股票、基金,分割办法;
    5、汽车,分割办法;
    6、其他投资、财产,分割办法。
    四、夫妻共同债权及债务:
    1、双方共同债权,分割办法;
    2、双方共同债务,分割承担办法。
    五、探望权行使办法:
    1、探望子女的时间;
    2、探望子女的方式;
    3、探望子女的地点;
    4、爷爷、奶奶探望权的行使;
    六、其他问题约定:
    六、本离婚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因为吵架离婚,是否会后悔,区别对待。如果认为夫妻感情确实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就不会后悔。否则,有可能会后悔。离婚的原因,一般是因为双方感情确实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否则,就不会离婚。
    其他原因有一方吸毒、赌博、家暴且屡教不改等。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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