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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帮我朋友担保了六万的借贷,但对方是高利贷,本金是几万的一年时间里变六万,有上缴分红本每年是三万的分红,现在当事人在这里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当事人现在还不上钱,但对方是高利贷,现在当事人在这里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当事人现在还不上钱

离婚 2019-03-21 20:4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按保证责任的方式不同,保证责任的承担有如下区分: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应当先向债务人追索债务,在债务人经法院强制执行不能归还后,保证人才承担偿还责任;
    (2)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在债务到期后,即可以向债务人要求归还借款,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归还借款,没有顺序限制。
  • 根据合同法、担保法、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担保人应当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如何承担担保责任,须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来确定责任方式与范围,如果是一般担保人,被担保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担保人要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是连带担保人,被担保人还不起或不予清偿债务时,担保人有直接的清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事,对于高利贷担,超出了法定所支持的利率的部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明确的规定),担保人可以拒绝清偿。担保在承担担保责任时,具体可以与高利贷一方协商,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
    第一,超过法定保护标准的利息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第二,超过担保期限的担保人也不承担担保责任。高利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至于利息超过多少才构成高利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了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1、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可以与出借人协商分期偿还。
      
    2、有能力偿还或者有部分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出借人可以到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3、偿还借款时,本金应当偿还,利息在国家限定利率标准(年利率24%)之内的,也应当偿还。超过限定利率标准的部分,不需要偿还。
  • 连带担保责任有效期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算起。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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