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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老公向自己姐姐借5万元钱,离婚后两年都未归还,有签字字条,但未注明归还期限,能否立即追回债务

离婚 2019-03-01 12: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如果是婚前个人所负的债务,则一般会视为个人债务,配偶不用偿还;
    2、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要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 对于夫妻婚前债务如何追讨的问题:
    1、首先要认定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说不是因共同生活需要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之债,银行要你承担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你丈夫借款是为了家庭生活或夫妻共同生活需要。
    2、如果是共同债务,离婚时你丈夫愿意自己独自承担的话,对你们之间是有效的,但对银行而言,你仍是共同债务人。当然,如果银行同意债务仅由你丈夫一人承担,则离婚协议对银行也生效。
  • 离婚是夫妻双方的事情,与成年子女无关,成年子女不需要父母抚养,但是需要赡养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 第一,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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