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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夫妻都快四十了一直没子女,就从別人家抱了一个小孩,这样丹阳民政局以不是福利院和孤儿院的小孩不能办理领养证,小孩上不了户口我该怎么办?我们夫妻都快四十了一直没子女,这样丹阳民政局以不是福利院和孤儿院的小孩不能办理领养证,小孩上不了户口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9-05-14 17: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领养孩子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 父母亲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新生婴儿在出生后1个月内,由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医院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和户口簿,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报出生登记(随父报出生的,必须携带母亲的户口簿、身份证)。外省市妇女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结婚生子,可以在父亲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构申报登记常住户口。
    此类户口由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审核后办理出生登记。
    需携带的证明材料如下:
    ⒈婴儿父母两人的结婚证原件
    ⒉医院给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⒊父母双亲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
    非婚生子女随父或随母在本地申报户口,由辖区派出所受理,公安分(县)局审批。需要的证明材料如下:
    ⒈申请人父或母要求孩子申报本市常住户口的书面申请;
    ⒉婴儿在接生医疗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
    ⒊随母申报常住户口提供产前医院检查证明,随父申报常住户口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⒋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私自领养小孩,需要到相关民政部门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后,再上户口。  《收养法》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关于办理收养手续的问题。《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规定, 收养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一方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须出具其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如果不能到场的一方是华侨,委托收养书还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门或外交部门授权的机构认证和我驻其居住国使领馆认证。被收养人是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也须亲自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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