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爸名下有一套承租房,父亲去世半年后承租人变更为我的名字,现在面临拆迁,所得拆迁款其他子女有权分割吗

拆迁补偿 2019-02-15 16: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般来说,姓名在我国变更时,应按照《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再作变更。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1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民改名必须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父亲去世后遗产的分配:1,父亲的遗产范围包括:个人婚前全部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
    2,如果父亲留有遗嘱,按遗嘱内容分配遗产
    3,如果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顺序,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继承人之间可以平分遗产,也可以协商继承的遗产份额

  • 1、应该先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
    3、没有遗嘱的,应该确定哪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4、最后,才是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1、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性,甲方没有权利和义务协助丙方办理过户登记。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过户登记,否则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甲虽然与乙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是没有办理过户,等于房屋的所有权还属于甲,因此乙无权出售房屋给丙。
      
    3、乙方没有权利出售房屋,不动产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4、 购房合同是一经签订即发生效力,甲方不能反悔;如果乙方要求履行合同,甲方必须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如果不履行,则承担违约责任。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儋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