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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年前与人发生矛盾(对方是我女朋友的前男友,那天他约我女朋友茶楼见面并阻止她离开,后来我赶到发生的斗殴),后来闹到了派出所,民警说对方不同意调解,然后被治安拘留10天,现在法院来传票说对方到法院起诉,让我赔偿一万多块各种费用。(当初调解是他不同意调解的,拘留后又去法院起诉的),请问,如果我拒绝赔偿,法院会怎么处理,会强制执行吗或者说又拘留或者逮捕我?我又该怎么办?(当初调解是他不同意调解的,法院会怎么处理,会强制执行吗或者说又拘留或者逮捕我?

调解 2019-06-05 11:5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侵权损害致人伤达到轻伤(以上),你们可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是轻微伤则可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派出所调解不了可直接到法院起诉。及时报警,并申请伤情鉴定,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立案后,受害者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 拘留都是强制的,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会连续执行。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七条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
    请假出所的申请由拘留所提出审核意见,报拘留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 按实际情况,取保候审后,如果受害人起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不会被逮捕。只有犯罪嫌疑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会被取消取保候审进行逮捕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治安拘留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受理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调查  
    (一)传唤  
    1、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2、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3、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4、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5、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6、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的家属。  
    (二)询问  
    1、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  
    2、被询问人要求就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3、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三)检查  
    1、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2、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3、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4、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扣押  
    1、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的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2、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应查点清楚,当面开列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3、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做他用,经查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  
    (五)鉴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和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三、决定  
    (一)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有证据能够证明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二)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四)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五)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六)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七)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记入办理治安案件期限。  
    四、执行  
    (一)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二)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  
    (三)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并提出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处罚暂缓执行。  
    (四)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依据;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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