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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有个朋友他借了私人的钱,我父亲做的担保,协议上说一个季度还款一万,如果期限到了没有还,借贷人也没有消失,就是单纯的没有还上,问一下向这种情况,借款人没有消失也要先找担保人吗?我父亲有个朋友他借了私人的钱,协议上说一个季度还款一万,借款人没有消失也要先找担保人吗?

债权债务 2019-02-27 07: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要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只在合法范围内承担高利贷属于违法,故借款人只偿还本金及法律规定范围内利息即可,另因高利贷多办法索取债务时的暴力犯罪,故不建议当事人考虑此种借款方式。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
      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借款人还款时要注意:归还部分借款后,应要求贷款人出具收条,归还全部借款后应收回借条。
    民间借贷行为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贷款人应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借款用途及经济能力,减小借款风险;
    2、不能“借”、“欠”不分,贷款人必须要求借款人在出具的手续上写明该笔款项是属于借款;
    3、贷款人必须要求借款人书写工整,对借款的数目最好用阿拉伯数字和中文大写两种形式写明,并注明还款的时间和方式;
    4、贷款人可以和借款人约定借款的利息,约定的利率可以适当的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如果不作利息约定,则视为无息借款;
    5、贷款人应该要求借款人出示身份证,在落款处要求借款人书写身份证上的名字或捺手印,并注明身份证号码;
    6、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7、借款人归还部分借款后,应要求贷款人出具收条,归还全部借款后应收回借条。
  • 民间借贷,用担保人对债务进行担保,那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有两种: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一般担保是借款人需要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只有在通过法院判决和执行程序仍然不能获得赔偿的情况下,才能向担保人主张。
    而连带担保,是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和担保人中的任何人主张权利。任何时候都是有义务还款。
  • 借款人和担保人协议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担保人与借款人协议书:民间借款担保合同【一】
    借款人:
    担保人:
    贷款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用于 且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 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的(年/月)利率为 。(借款人到期未归还本金的,逾期部分按照在本条约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利率)
    第五条 还款方式:借款人选择以下第 种还款方式: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按 (月/季)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 (月/季)末本清。
    3、其他。
    第六条 如出现下列情形,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3、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资信出现危机,有可能导致出借人无法收回借款的。
    第七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按照借款用途使用且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按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贷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担保追索权。
    第二部分 担保条款
    第九条 担保人: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权的全部财产担保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财产为:
    担保人保证:所担保的自有财产满足担保条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但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条 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仲裁费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仲裁费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3、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费用,并向借款人另行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
    4、担保人因隐瞒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担保或者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淮北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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