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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农村户口,农村房子是我的户主,(现也是危房)先在镇上买了一90平方的房,在后来把镇上的房卖出去又在县城买了一套80平方的房子,现在通知办房产证,说是要交二套房子的税,才能办房产证。请问是否交这税务。国家收二套房子税是针对商品房子,,我农村的房子又不是商品房。农村房子是我的户主,说是要交二套房子的税,是否交这税务。国家收二套房子税是针对商品房子

房产纠纷 2019-05-29 10: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银行认定为二套房的七种情况:
    1.父母名下有住房,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再购房。
    2.未成年时名下有房产,成年后再贷款购房。
    3.个人名下有全款购买的住房,再贷款购房。
    4.个人名下有贷款购买住房,结清出售后再贷款购房。
    5.首次购房使用商业贷款,再次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
    6.婚前一方曾贷款购房,婚后以另一方名义申请贷款购房,但两人户口没有在一起。
    7.婚后双方共同贷款购房,离异后一方再申请贷款购房。
  • 整栋房产证叫大证、大产权房。小区套房房产证叫小证、小产权房。在实际的权利行使上,两者是没有质的区别。开发商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才能办理买房人的房屋产权证,该过程也被称做产权的“转移登记”,购房者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房屋产权证。

  • 1、商品房是否是危房,可通过申请相关鉴定部门鉴定后,以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为由,向法院起诉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2、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 商品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房屋,均按市场价出售。那么,商品房的房产证到底由谁办,  商品房的房产证到底由谁办,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买房人是申办法定义务人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均相应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承购人)提出申请。因此,房屋买受人是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定义务人。当然,如果房屋买受人与开发商(出卖人)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开发商代为办理产权证,则开发商负有代为申请办理产权证的义务,开发商不履行该项办证义务时,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 开发商有协助义务  由于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要的许多有关的证明文件均需要开发商提供,而且如果开发商欠缺该类文件没能办理初始登记的话,买受人的房屋产权证根本无法办理,因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还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从而明确了开发商对买受人申请办理产权证负有的协助义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该项协助义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结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并且“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该办法还规定了开发商不履行该义务时应承担的接受警告、罚款和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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