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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某单位工作连续工作了22年,一直是临时工?,现在单位要我们与另外一个单位签合同,而且是5年的,原单位领导承诺工资待遇与原来单位一样,工龄继续?,请问我们该怎么维护自已的利益。

合同纠纷 2019-01-03 05: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已经没有了关于“临时工”的规定,代之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而单位以超龄为由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即使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已经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单位应对不签劳动合同也不给予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的经济补偿金的做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可以向单位住所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请求干预并查处,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 只要是有劳动关系,工龄计算是一样的 户籍与单位所在地同省不同地区,对工龄的认定没有有影响 劳动者须明确的是“买断工龄”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16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制度,缴纳社会保险费”(72条)。
    可见,企业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如果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业,也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员工离开单位就没人管的问题,因此也就无须“买断工龄”。
    但现在仍有一些国有企业无视国家政策法规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余人员时还采用“买断工龄”的做法。针对这一现象,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时,严格禁止企业采取“买断工龄”形式将员工推向社会。
          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一系列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已经颁布和实施,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一套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之后,“买断工龄”一词就应该退出历史舞台,在现实生活中也不应该发生“买断工龄”这类事情了。
          时至今日,“买断工龄”是国家政策法规明令禁止的,如果仍有企业在通过“买断工龄”的形式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说明这个企业没有依法为其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员工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依法对企业进行制止和制裁。
  • 临时工工伤待遇有哪些,  根据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的所有劳动者,不论是企业干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负伤,均应由用人单位给予,予以医疗抢救,临时工也不例外。临时工也属于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在工作中受伤理应享受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除在停工留薪期内按月支付原工资外,还应该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具体赔偿标准和待遇如下: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交通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六)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七)伤残补助金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怎么算工伤事故赔偿金额  
    1.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费金额(依据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人数×天数  
    3.交通食宿费赔偿金额=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  
    4.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5.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完全不能自理)40%(大部分不能自理)30%(部分不能自理)  
    6.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24(一级伤残)22(二级伤残)..6(十级伤残)  
    7.伤残津贴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90%(一级)85%(二级)..75%(四级)  
    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9.丧葬补助金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  
    10.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40%(配偶)30%(其他亲属)(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  
    1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到60个月)。
  • 劳务派遣工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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